发布日期:2020/11/15 9:35:22 访问次数:873
一、图书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外借书刊超过归还期限,收取滞纳金0.2元/天
二、读者对所借图书必须爱护,不得勾画、圈点、批注、污损,如有发生,视污损的情况处以5元以上的罚款;对书刊有撕、割、拆散、浸水等情况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三、损害或丢失书刊的条形码、磁条或者红色标签者,收取工本费2元。
四、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原版书刊买不到时,按照下列规定偿还:
1.赔书:同一版本图书+3元工本费
2.赔款:图书遗失后视图书价值和馆藏复本量按以下规定赔偿: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每册300-1000元。
(2)1950-1970年出版的图书,每册40-100元。
(3)1971-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15倍赔偿,最低不得少于40元。
(4)1990-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8倍赔偿。
(5)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偿。
(6)外文原版图书,按照折合人民币的5倍赔偿。
(7)珍贵图书按照估价的10倍赔偿,同时停止借阅2年,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8)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3倍赔偿,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9)期刊散本丢失一册,按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3倍赔偿并收取5元装订费。
3.在收取遗失或损坏书刊赔偿金同时所发生的逾期滞留金仍按规定收取。